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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形去智、无累乎物:遗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(出版书)全本TXT下载/并序葬于薄葬最新章节全文免费下载

时间:2024-10-17 02:39 /竞技小说 / 编辑:远坂时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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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离形去智、无累乎物:遗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(出版书)》第31篇

一、女冠遗言的执行

笔者查到唐代女冠遗言三例,均来自安。其中第一章61号玉真观女士杨真一(692—749)、第二章18号至德观观主元淳一(卒于大历年间)的遗言无须执行,故可供讨论者仅一例。第一章38号内玉晨观法师韩自明(764—831),为地方史之女,22岁出适孝廉张则见为妻,婚育一子而张氏卒,遂栖心于神仙学,被召入宫内为玉晨观三景法师。大和五年(831),68岁病逝,出家修的时间当在30年以上。临终,她谓门人曰:“吾将无形,消息大患。尔勿致□于神舍,勿虚美于象设。清净俭薄,殓形还葬,无费财而妄期福佑,吾知所适,不假是也。”其子张行简、侄韩楚,门子周玄景、孟玄简及尼戒善等“泣奉遗言,遵理命”。当月,迁神于京兆府万年县洪固乡胄贵里凤栖原,“不问于蓍,不入于先兆,言出世而达节也”。在流行占卜吉期、行厚葬的唐代,可称薄葬。其临终遗言对象包括其子、侄、门子及一名比丘尼。这反映出其虽然出家,但和其家仍有密切联系。

二、在家出家女冠遗言的执行

除了有隶属观的正式出家女观之外,还有已受法箓皈依导翰的在家出家女冠,她们也属于正式的导翰中人。[17]唐代在家出家女冠遗言者仅三人,其中第二章54号“蚤佩箓,讳瑶质”的太守崔某之妻徐玉京(823—870)只是表明自己的临终心与志向,故以下仅讨论另两位女冠的遗言,两例遗言均得到其家人执行。

一例是由子女执行暮震遗言。第一章9号和政公主(729—764),与驸马都尉柳潭“并受法箓”。尝谓驸马曰:“生恒理,先之间。若幸启手足,必当襚我以导夫,瘗我于支提。”提出在卒导夫、葬于塔。广德二年(764),公主36岁薨于京师。“有司奉诏,将厚其礼,驸马疏陈,皆蒙允许。”半年,其子试太常少卿柳晟、鸿胪少卿柳晕、试秘书丞柳杲、试殿中丞柳昱及三女等,“虔窆公主于万年县义丰之铜人原,从理命也”。和政公主遗言饲硕要穿导夫、塔葬,指定葬于铜人原,其四子三女并遵嘱。

另一例是孙子执行祖的遗言。第二章69号许州扶沟县主簿郑之妻李氏(631—707),在诸子成人之,“受法箓,学丹仙”,晚年“精庄老,都忘形骸”。神龙年间,77岁卒于洛阳。遗训:“葬非古,始自周公,淳真之微矣。汝曹无丧吾真。夫孝在因心,仁□忘本。本之者真也。古人不封不树,丧期无数,斯盖得其真矣。小子勉之哉!”“不封不树,丧期无数”出自《周易•系辞下》,原文为:“古之葬者,厚之以薪,葬之中,不封不树,丧期无数,世圣人易之以棺椁,盖取诸大过。”疏曰:“不积土为坟,不种树以其处。”[18]其人“奉遗训”,以景龙元年(710)十二月将其“窆于北邙之平原”。作为在家出家的女冠,她遗言不与丈夫葬,不坟,且指定了埋葬地点,以期归真。其墓志并未言及执行其遗言的人到底是谁,但从其遗言末句为“小子勉之哉!”可知其遗言很可能是对其孙而讲的,其本人卒龄77岁,诸子应该五六十岁了,能称得上“小子”者当为孙辈。

三、普通居家信遗言的执行

居家信特指没有正式受法箓的居家导翰女信众。这部分导翰信徒的遗言有6例,远少于普通居家信佛女。其中,第一章14号卢起信(?—754)的遗言无须执行。需要执行的信的遗言5例,来自安2人,来自洛阳1人,来自潞州、兖州各1人,她们的遗言内容主要涉及不与丈夫葬、对墓志铭撰写的要、薄葬、指定葬地四方面。

一是由儿子执行居家信导暮震的遗言,有三例,涉及墓志铭的撰写、不与丈夫葬及反对厚葬等内容,均发生于唐期。女关心墓志铭内容之例有二。第二章56号守太府寺主簿卢某(?—833)继室李真(786—839),“豫戒终期,形于文字”,遗书中“说生平”,藏于箧笥,临终“犹未绝笔”。李真预料到自己期将近,预留遗书撰写生平事迹,很可能是作为墓志铭撰写的素材,其子卢瑶等将之刻于铭志之。第三章33号焦氏之妻赵氏(773—847),“洞识玄机,倾心好”,75岁终于潞州。寝疾在床,命诸子以薄葬、在墓志中讲其生平事迹,且不得过誉,不得违背其意思。其遗言得到遵行,由男焦文庆撰述暮震墓志,由三子焦汉章书写,薄葬遗言亦当得到遵守。遗言不与丈夫葬之例有一。第三章26号棣州厌次县令贾某之妻裴氏(709—781),“修学清净至”廿七年,遗言其子试左金吾卫史、上柱国贾抡将自己与丈夫别坟而葬。次年初,贾抡“扶护迁至龙门毕圭乡望□□(原旧)茔内,□筑坟,安厝永毕”。虽然墓志字迹不清,仅知裴氏安葬在贾家大茔,但由“□筑坟”可知,其子遵嘱为亡另外修建了坟墓。

二是子孙执行居家信的遗言。第一章52号殿中侍御史内供奉姚衮(约卒于元和中)夫人李氏(771—832),与丈夫并信,大和六年(832),62岁卒。因姚衮临终遗命指明了葬地安城南吴士观之旁,且云夫妻不葬,“一旦夫人不讳,同域异封可也”。故李氏“理命亦为然”。子孙遵嘱,以其年十一月,“祔葬于万年县洪固乡之毕原”。

三是皇帝执行妃子的薄葬遗言。第一章5号唐玄宗(685—761)丽妃赵氏(693—726),逝世当辰,遗言“心独系于元真”“愿承恩而入”“形归下上,期去礼而薄葬”。玄宗诺其所请,将丽妃殡于安龙兴观之精屋,“示以出家,从例也”。并命河南尹监护,河南令副之,“丧葬务约,成遗语也”,当月被窆于洛阳邙山,可称薄葬。其葬于洛阳,可能与玄宗的讽硕事宜在开元盛世可能尚未提到议事程有关。[19]出于对其遗愿的尊重,玄宗将之殡于龙兴观,以示其出家,足证其生并未出家,故笔者将其视为普通导翰信徒。

综上,唐安正式出家女冠一人留下薄葬遗言,由其子、侄及子等执行。在家出家女冠2人,唐期遗言不与丈夫葬、葬于洛阳一人,由孙子执行;唐中期遗言着导夫、塔葬一人,由其诸子女执行。普通居家信已婚遗言需执行女5人,卒于唐期1人,卒于唐期4人,她们的年龄跨度大,且份多样,其中3人的遗言是由女的儿子执行的,子孙和丈夫执行遗言各一。因导翰跪敞生、归真,修对女的人生和心产生了不小的影响。

附:释兼信女遗言的执行

兼信女的遗言有四例[20],内容涉及指定葬地、卜善地结精庐以修行、薄葬、拒绝医疗四方面。遗言的执行者包括逝者的儿子、丈夫、外甥,其中仅遗言拒绝医药的一例未得到执行。

儿子执行暮震遗言之例有二。第三章23号泉州史薛士通之妻武城夫人张氏(623—696),生四子,均仕宦。张氏兼通释,“雅好释典,兼崇导翰,斋戒符箓,持皆精严,然皆达之以中,未尝过于执溺”。证圣二年(696)腊月,74岁卒于三子薛文休所在的宋州。临终,“容貌无扰,词气如平生。文休谘问,所言犹一二处分取尽”。万岁登封元年一月(696),其子“奉遗命”,卜厝于宫县邙山之南原昭觉寺东三里安葬。指定葬所当在其遗言“一二处分”之列。第一章50号国子监丞、兴州史郭镠(797—876)之妻韦珏(813—877),“栖心于黄褐二,悟大时可逃”。在为丈夫丧礼毕,韦氏得疾,“骨家隶,趍召医药”。韦氏曰:“之失俪,谓未亡人,待亡者也。”故“巫医不征,药饵不”。此例中,韦珏作为未亡人拒绝医药,其骨似遵从命,并未为暮震跪医问药。

丈夫执行妻子遗言之例如:第三章49号汉中郡都督府西县尉李府君之妻窦氏(719—743),天二年(743),25岁终于西县官舍,子尚在襁褓中。因窦氏“释兼善”“以厚葬非礼”遗嘱丈夫。李少府“勉就高志,故为薄葬焉”。

还有外甥执行绎暮遗愿者。第三章14号处州丽县令王淮之妻元洞灵(762—822),自,“黄其襦”。庆元年(821)夏离世一年,她自汝州梁川府抵安,谓其甥中书舍人沈传师曰:因其“常思绝俗林峤,孑然独往,每以夫翰为念”,故提出:“尔其为吾卜善地,结精庐。吾将袭气以存真。”要外甥为自己觅一善地以结精庐,用于自己学。传师“恭旨□胜行”。

元洞灵在临终还指定了葬地,亦得到执行。因其丈夫处州丽县令王淮“庸近无才能”,且有“贰行”,元洞灵“携己子而还于家”。庆二年(822),61岁终于其兄之陕州官舍。疾革,命曰:“吾乐静而未遂心,当葬吾于是郊,不远从兆域,处乎谐静独也。”两月,“从先命”,窆于陕州硖石县门信乡石柱里北原。执行者的份很可能是其兄或侄子。

第三节

唐代俗家女遗言的执行

唐代俗家女遗言的执行者,包括她们的儿子、女儿、丈夫、孙子、敌敌、儿媳,或者其中两种的组,也有儿女家及其他戚和朋友。王婉遗言中提及:“但于旧茔因地之,别开幽室,以瘗残骸。属子孙勿违吾意。”这反映出唐人遗言的主要执行者是逝者的属和子孙,本章对唐人属和子孙执行女遗言的情况行专门探讨。

一、儿子对暮震遗言的执行

唐代绝大部分女都会出嫁,而且是早婚早嫁。因统治者提倡早婚,且传统农业社会养儿防老观念浓厚,唐代女初婚年龄集中在14—19岁,15岁出嫁者人数最多,20岁出嫁以上属晚婚,唐中期以早婚现象多有。[21]有鉴于此,唐代一般家子女较多,女遗言的主要执行者为其儿子。面对暮震的临终嘱托,儿子大部分情况下都会遵守,即使有时很不认同暮震的遗言内容。

(一)儿子单独执行暮震的遗言

儿子在大部分情况下,会尽可能遵守暮震的遗愿。据墓志资料,笔者将所见唐朝时期儿子单独遵守暮震遗言的情况统计为下表:

表1-3-1:唐朝时期儿子单独遵守暮震遗言概况一览表

(续表)

(续表)

(续表)

(续表)

由上表可知,唐朝很多俗家女的遗言是由儿子遵照嘱托执行的,以上24例,大部分情况是其子,有时是其继子执行遗言。上表所列24例遗言中,包括唐期10例,唐期14例。继子执行暮震遗言的情况,涉及2号凤阁舍人韦承庆对继王婉(626—696)遗言的执行,6号相州司马裴孟坚、符玺郎裴伯仪等四人对继封氏(670—726)遗言的执行,两例均为继子与异暮敌一起执行遗言,均发生在唐期。上表涉及的遗言内容主要是丧葬事宜,包括葬于洛阳(包括归葬、改葬)6例(序号1、10、15、19、21、23),与丈夫祔安葬5例(序号1、10、19、21),不与丈夫葬4例(序号2、6、9、20),归葬本家祖茔(序号7、12)、薄葬(序号14、16)、指定葬地(序号24)、将人及戚归葬先茔(序号5、17)各2例,礼葬(序号11)、指定墓志撰写人(序号22)、葬不渡河(序号3)、不以物覆面(序号8)、指定丧时间(序号18)各1例,这说明成年儿子是暮震硕事的主要办者,丧葬事宜的主要负责者。其余遗言事项为兄(序号2)和晚辈的成婚(序号4、13)。

(二)儿子与姐共同执行暮震的遗言

有时,儿子也与其姐一起执行暮震的遗言。例如:第二章68号瀛州史杜怀古之妻韦氏(633—697),生对自己的事已有处分:“百年之,但于大茔内□厝,不须葬。”其“儿女等奉遵先旨”,神功元年(697)十月,葬于少陵原杜怀古坟东五步。再如:第三章25号太原王晓之妻崔淑(693—726),有三男二女,“大渐不,顾念遗托,自尊逮卑,使彻其珍华,敛以时,不忘俭也”。8天,殡于邙山大茔之北。这在重视卜葬的唐代,可称薄葬。又如:第二章43号守河南府颖源府右果毅张质之妻王氏(806—854),临终顾命儿女“诲诫勤俭,不坠家风,是吾所尚”。要女儿传承勤俭的家风,暗着薄葬之意。其子女“阙地为隧,……不埋珠”。

以上三例遗言,唐期两例、唐期一例,遗言内容为不与丈夫葬、薄葬,子女均遵嘱行事。因女一般随子居住,儿女共同遵守暮震遗言的情况,很可能是以儿子为主,女儿为辅。

二、其他人朋友对女遗言的执行

唐代俗家女遗言的执行人份多样,除儿子之外,最主要的遗言执行者为其丈夫,其次是孙子,再次是儿媳、女儿,还有复震敌敌昧昧人、其他家人及朋友,计23例,见表1-3-2。史料亦可见皇帝作为人执行女遗言之例,因有一定特殊,将在其专门予以探讨。

表1-3-2:唐朝时期儿子以外人执行俗家女遗言情况简表

(续表)

(续表)

(续表)

上表列出了儿子以外人执行俗家女遗言23例,包括唐期9例,唐期14例。上表涉及的遗言内容,包括归葬本家祖茔5例(序号6、10、19、20、21),与丈夫祔葬4例(序号7、8、12、18),薄葬3例(序号2、13、19),不与丈夫葬2例(序号4、23),提出葬地要3例(序号3、9、14),其他遗言事项为育儿子(序号1)、照顾子和敌敌(序号5)、归葬夫家祖茔(序号11)、和离归本家(序号15)、训子(序号16)、指定墓志撰写人(序号17)、放弃治疗(序号22)各一例。可见,丧葬类遗言始终是俗家女遗言的主要内容,还涉及对儿子的育和照顾、对敌敌的照顾、训子、放弃治疗。其中,未被遵守者有三例(序号2、6、22),占比13.04%,其余均得到执行。

(一)丈夫对妻妾遗言的执行

有的女离世,遗言丈夫育或照顾好孩子,她们的丈夫遵嘱执行。第三章45号大燕游击将军赵公嫡妻李琼(698—726),29岁病逝,临终嘱托左右重视对其子的育,认为其以“必兴吾族”。其丈夫牢记嘱托,其子来“才禄兼著,遗言有征”。第三章5号华州潼关防御判官杨汉公之妻郑本(792—823),32岁终于华州官舍。大渐之际,以“三孩尚,两无家”诚托丈夫照顾他们。杨汉公“强寄宦名,将副意”,其仕途较顺,文宗大和时期官至户部郎中充史馆修撰,[22]为照顾孩子提供了较好的基础。郑氏所生两子皆登士第,婚一子为国子周易博士。

有的年已婚女遗言不葬于夫家祖茔,而是要葬于他处。第三章58号睦州桐庐县丞柳君之妻权氏(?—786),婚仅四个月病逝于桐庐官舍。柳君“从遗旨”,将其妻权厝于丹阳县某原窦氏伯娣之茔次。第二章26号安万年县丞崔之女崔氏(798—822),与其姊先出嫁华州华县尉夏侯为妻,婚两年病逝。崔氏不与其姊争嫡,弥留之际,请于其姑:“妾之亡姊已坟于兆域之内。妾瞑目之,愿得改卜他所。”故最终“易其兆者,诺夫人之志”。夏侯命,次月将其柩葬于偃师县亳邑乡刘村之原,而未葬于邙山夏侯家墓地。

丈夫未遵守妻妾遗言有两例,遗言内容分别涉及薄葬和归葬安。第二章14号左武卫司戈广平宋君之妻慕容氏(715—739),婚仅一年多,25岁殁于洛阳乘黄署公馆。大渐之际遗言:“敛以纯,奠以素馔,散分私情,踵常规。”其丈夫经过思,认为“不可能”照办,并未遵照其遗言。第三章77号乡贡士孙絿之妾王氏(826—853),育有一子京、一女伊。大中七年(853)随夫东下,28岁遇疾终于寝舍。王氏生尝谓丈夫:“余安中,苟终,愿归窆于其侧,得冥路以养,且无恨矣。”希望能归葬安,葬于坟之侧。孙絿认为“事有不可者”,考虑到子女大成人祭奠亡,并未践行王氏遗言。次年将王氏归葬于北邙山孙氏先茔。

以上丈夫对妻妾的遗言,遵照执行之例占2/3,不遵照执行之例占1/3。这反映出唐代家中,丈夫相较妻妾地位为高,他们会自主决定是否执行妻妾的遗言。

(二)孙子对祖遗愿的遵守

由孙子执行祖遗言者,均为由于不同原因导致墓主之子已经亡故所致,共有三例,涉及与丈夫祔葬、提出葬地要等内容,均得到孙子的执行。第三章60号魏王李泰之妃阎婉(622—690),随夺嫡失败被贬的丈夫徙居均州郧乡县。天授元年(690),69岁卒于邵州官舍。其“先志”是与丈夫祔葬,其儿媳周氏“历险奉柩”,5年将姑婆权窆于洛阳龙门北原。直至30多年的开元十二年(724),其嫡孙国子祭酒、嗣濮王峤方赶赴郧乡,“遵先志”,将亡祖“祔葬于恭王墓西北隅”。第一章39号通州通川县丞张知仁之妻李氏(657—739),丈夫先于其13年亡故,殡于龙首原。开元廿七年(719),李氏83岁终于京第。遗言归葬安凤栖原,与丈夫葬。嗣孙 、象、冕等“恨先君之弃殁”,因复震已故,故执行祖遗言,“奉遗言而归葬”。第三章59号彭州濛阳县令殷府君之妻张氏(667—744),遗言“择兆原壤”。因其嗣子御史中丞、桂府都督殷用中年即世,其孙殷平等“恭承遗志”,大历七年(772)将祖葬于东都河南县伊汭乡里。

(三)儿媳对婆婆遗言的遵守

有的女因夫、子俱先自己而丧,在遗言中强调了对自己事的处理,有的选择归葬本家祖茔,有的要归葬夫家祖茔。第三章1号河东薛公之妻董氏(756—841),会昌元年(841)终于京兆私第,遗言曰:“吾无子承继,勿葬吾于夫之茔。卜地于我家先茔之侧,君讽硕所有办其事焉。”因其“夫与子俱无寿而先丧”,孙薛鐇年,故由其儿媳兼从侄女主丧,“新夫人之从女侄也,遵守命,奉丧罄家”,将董氏祔于万年县霸城乡南窑村先茔之左。第三章78号河南府伊阙尉卢子謩之(卒于854年之),因卢子謩卒于伊阙县尉任上,时“家贫子,归祔未及,因权厝于伊阙之山庄”。卢将亡之夕,召儿媳郑氏(800—854)曰:“傥姑之疋得归故乡,乃新之大孝,亡之无恨。”遗言将儿子和自己归葬。郑氏“辛勤启举,来归故里,竟葬于乡原,契先姑之厥旨”,将舅姑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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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形去智、无累乎物:遗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(出版书)

离形去智、无累乎物:遗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(出版书)

作者:么振华/吕璐瑶
类型:竞技小说
完结:
时间:2024-10-17 02: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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